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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工作的通知

内环办〔2023〕127号
2023-05-23
索 引 号11150000MB1945778L/2023-04541主题分类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文 号内环办〔2023〕127号
成文日期2023-05-19公文时效有效
索 引 号11150000MB1945778L/2023-04541
主题分类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文 号内环办〔2023〕127号
成文日期2023-05-19
公文时效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生态环境局,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生态环境低碳发展中心、生态环境厅综合保障中心 :

为贯彻落实发展方式绿色转型要求,协同推进环境经济政策实施,切实提升全区环境保护税税收征管效能,自治区税务局、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 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水资源税税收征管效能提升工作方案》,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环境保护税税收征管协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征收环境保护税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战略举措,各盟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对接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要求,配合做好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信息共享、信息复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及时反馈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意见建议,共同推动征管效能持续提升。

二、 明确部门职责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筹组织全区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和信息复核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涉税信息业务处理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确保信息迅速、准确、高效传递。各盟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本地区环境保护税信息复核工作,细化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明确牵头部门和业务部门,加强对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的业务指导,确保环境保护税信息复核工作能执行、可操作。

三、 强化信息共享

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工作,包括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

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共享内容,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会同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自治区生态环境低碳发展中心、生态环境厅综合保障中心、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按照各自职责梳理汇总,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涉税信息业务处理系统定期推送。

四、 落实分类交办

环境保护税信息复核工作由各盟市生态环境局牵头部门根据涉税污染物数据类型,包括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自行监测、物料衡算等进行分类交办,对应的业务部门实施复核,复核结果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定后,交由牵头部门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涉税信息业务处理系统反馈。对受理复核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共同研究解决。

五、 加强监督问效

各盟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监测数据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工作实施方案》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组织复核。根据《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通过定期调度、数据分析等方式强化涉税信息复核工作跟踪问效,并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协调不畅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和通报批评。

各盟市生态环境局需明确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工作人员,并编制完成年度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工作报告。于 2023年5月25日前报送人员信息表(附件1),2023年12月底前报送征管协作工作报告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

联系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 唐雅雯

电 话: 0471-4632061,15048315280

联系人: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李 妍

电 话: 0471-4632165,13948111320

联系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综合保障中心 李明娜

电 话: 0471-4632025,13904718861

附 件: 1.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工作人员信息表

2.全区税务部门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人员信息表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5月23日

附件下载1: 1.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工作人员信息表.docx
附件下载2: 2.全区税务部门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人员信息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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